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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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77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謝政債務人 吳順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順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僅蓋有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二、 陳明 確切之請求金額(原請求似誤繕為230萬5440萬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