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未與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 何志文 等人有犯意之聯絡,亦未參與製造安非他命,至多僅為幫助犯。而本件同案被告 江文彬 經公訴人認定其參與製造安非他命,並求刑10年,未被羈押,被告甲○○則求處7年,反而遭羈押,有欠公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前述應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聲請人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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