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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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84號原告 林享忠 被告 邱秋英 被告 林榮根 被告 林榮本 被告 林榮明 被告 林榮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6,212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50
3元×原告請求持分面積922.41㎡)+(同段17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原告請求持分面積346.30㎡)=3,231,202元+935,010元=4,166,2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