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上訴人 許黃淑惠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曾受送達之被告許黃淑惠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被告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育信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