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6號原告 陳盈吟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 張家棟 訴訟代理人 黃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3日內陳報本件得適用分管契約請求之依據,繕本並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