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5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10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薛清正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薛清正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
萬元,餘款新臺幣壹拾萬元,相對人另開立本票乙紙,發票
人甲○○,票號:0000000,發票日98年4月10日,面額新臺
幣壹拾萬元之本票當場交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