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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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04號聲請人 張由叔 相對人 張素貞 關係人 張瑩 如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素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由叔(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素貞之監護人。
指定 張瑩如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素貞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夫,相對人因罹患○○○致有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張瑩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為憑。又本院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醫師司 徒彗真 所為之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罹患○○○○○合併○○○症多年,○○○○○○○○○○○○○○,心理衡鑑結果ZZZ0分、ZZZZ00分,約符合○○○○,對於○○○○○○○○○,○○○○○○○○○○○○○○○,相對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有該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綜上,堪認相對人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為真,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五、本件相對人既受監護之宣告,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現年00歲,與配偶即聲請人共育有2名子女。聲請人亦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張瑩如(即長女)同意擔任相對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取得長子○○○之同意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聲請人、關係人張瑩如與相對人為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張瑩如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六、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張由叔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揭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張瑩如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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