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亭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7年度偵字第187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
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之物沒收。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亭萱因違反商標法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70號案件而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嗣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遊戲機
7台(聲請書誤載為12台)、仿冒遊戲卡匣52個(聲請書誤載為68個),經鑑定係屬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法律規定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8條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記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
」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定。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情形經查:被告因涉嫌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重製物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70號案件而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嗣其緩起訴期間於108年8月23日屆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870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確屬侵害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 徐宏昇 律師事務所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及扣押物照片等在卷可憑,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原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惟該案被告既經緩起訴之處分,未經起訴;再者,上開商標法第98條並無單獨宣告沒收之詞句,並非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則依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自應回歸刑法而宣告沒收。次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之物品係侵害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駁回部分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遊戲機5臺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遊戲卡匣6個,經送鑑定後,皆未侵害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商標權,有徐宏昇律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可憑(見107年度偵字第1870號【下稱第1870卷】卷一第147、148頁);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150IN1」遊戲卡匣11個及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132IN1」遊戲卡匣1個,皆因故障而無法鑑定,亦有上開鑑定意見書可憑(見第1870卷一第147頁、第1870卷二第40頁),尚難逕認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即屬無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一: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FCCOMPACT」仿任天堂Family│6臺│││Computer遊戲機(內建500種FC遊戲││││軟體)││├──┼────────────────┼───┤│2│「FCPOCKET」仿任天堂Family│1臺│││Computer遊戲機(內建472種FC遊戲││││軟體)││├──┼────────────────┼───┤│3│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10個│││「7IN1」遊戲卡匣││├──┼────────────────┼───┤│4│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12個│││「132IN1」遊戲卡匣││├──┼────────────────┼───┤│5│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17個│││「400IN1」遊戲卡匣││├──┼────────────────┼───┤│6│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11個│││「500IN1」遊戲卡匣││├──┼────────────────┼───┤│7│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1個│││「酷孩400合1」遊戲卡匣││├──┼────────────────┼───┤│8│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1個│││「經典組合遊戲卡500IN1」遊戲卡││││匣││├──┼────────────────┼───┤│9│「128IN1」遊戲卡匣(未載於扣押│1個│││物品目錄表中)││└──┴────────────────┴───┘附表二:
┌──┬────────────────┬───┐│1│「8-BITHD」仿任天堂Family│5臺│││Computer遊戲機(內建88種FC遊戲軟││││體)(未侵權)││├──┼────────────────┼───┤│2│「8IN1」遊戲卡匣(未侵權)│6個│├──┼────────────────┼───┤│3│「150IN1」遊戲卡匣(故障)│11個│├──┼────────────────┼───┤│4│「132IN1」遊戲卡匣(故障)│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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