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依婷
相 對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335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3356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身心障礙證明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