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連帶保證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彭月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連帶保證人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元整,上開金額不包括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給付方式:被告當庭給付現金肆
  萬元,並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訛;另於民國98年7月20日前給
  付肆萬元,如逾期不履行則由被告之父親即連帶保證人乙○
  ○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撤回對被告甲○○過失傷害罪之告訴
  (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06號)。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彭月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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