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請人甲○○(即雙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展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雙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需以分8期方式,向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清償14,000元之汽車牌照稅,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22日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苗院燉民詳98司23字第30203號函准予核備,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98年12月21日完成清算。而本院審酌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
12月22日起展延至99年8月1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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