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一)被繼承人 陳朝枝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三)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四)查報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該裁定於98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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