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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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2號聲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