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原告 鐘聰閔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被告 鐘英哲
鐘珮文 鐘昱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莊頌瑞 律師被告 鐘高雪 被告 鐘淑芬
鐘淑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