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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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蘇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玖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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