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棕盛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6號),原經辯論終結,並諭知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3月18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