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沛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0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