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79號聲請人 何碧華 相對人 錢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10
1年家訴字364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提出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民國99年度、10
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可知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收入所得及財產,故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應屬非虛;且觀其本案起訴所據之事證、理由,亦堪認其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楊晴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季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