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號原告 郭峻銘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7月1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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