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904號債權人 林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華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