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39號聲請人 李秀 即 李寶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股票之正確股票號碼為何?
二、被繼承人 李寶之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繼承人李寶繼承系統表。
四、李寶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提出李寶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