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65號聲請人 劉濬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植 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112年度救字第165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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