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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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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