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韓恩惠 被告 賴駿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64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陳怡珊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