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陳信仁 被告 王綻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112年簡上第3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陳建宇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