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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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12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乙○○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最
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