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313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