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21號
異 議 人 乙○○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所發支付命令(97年
度司促字第23900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3900號),係於民國97年6月26日送達正
本於異議人(即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異議人
遲至民國97年7月21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異議,有民事異議
狀附卷可稽,顯已逾前揭法定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