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