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王楷
王利群 王彥 被告 許汛丞
漁盛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雀 上列被告許汛丞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曾鈴媖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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