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鄭秀玲 上列原告鄭秀玲與被告 吳進益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姓名等資料均勿遮掩),以利核定裁判費用。
二、原告另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手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以利確定本件之當事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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