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465號債權人天眼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天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聖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林聖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實際支付71988元之發票(估價單為未含稅金額)。
三、請提出對債務人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聖修催告還款之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