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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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4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雅婷被訴過失傷害部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倪梅雀 告訴被告李雅婷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上午9時12分前之某時,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公園路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9時12分許行經公園路與光復路二段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倪梅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重型機車,告訴人倪梅雀因而受有右小腿挫擦傷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李雅婷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倪梅雀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第9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李雅婷其餘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