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劉美鈴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之
0被告 蘇子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胡慧滿
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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