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聲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參與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聲字第906號債權人 黃淑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參與分配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與分配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出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及依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基此,得聲明參與分配者,以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為限。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固為得補正事項,惟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參與分配債權人黃淑悠聲請對債務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95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財產參與分配,惟聲請書狀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亦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此項通知業已於同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仍未為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從而,債權人之參與分配聲請不合法,依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