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7號抗告人 蔡明慧 相對人 蔡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74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相對人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未
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6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支付,爰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自發票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許可強制執行等語。
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並非抗告人之債權人,抗告人對之無任
何債務存在,相對人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不合,抗告人已委請律師提起異議之訴,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著有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票據法第121條定有明文,屬絕對之付款責任,故本票發票人對本票負有付款之義務。又票據係完全的有價證券,即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權的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均與票據占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執有票據者,即得主張該票據上所表彰之權利。經查,相對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據,則抗告人既於系爭本票發票人後方簽名,自應負付款之責,原裁定予以准許,形式上審查即無不合。又系爭本票由相對人占有中,相對人即得主張該票據上所表彰之權利,請求抗告人負付款之責,縱抗告人所稱相對人非其債權人,其對相對人並無債務之情屬實,亦不得執此抗辯相對人不得行使系爭本票之權利。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相對人原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除附表所列61紙本票外,
尚有發票人同為抗告人,發票日101年2月11日,票據號碼為CH751104,未載付款地,亦未約定利息,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即原審聲請意旨狀附表一編號3),合計62紙。原審雖就附表61紙本票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就上開原審聲請意旨狀附表一編號3本票既未於主文為准駁之諭知,亦未敘明理由,似屬漏未裁定,應由原審另為適當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
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春鈴法官邱蓮華【附表】┌──────────────────────────────────┐│附表:102年度抗字第3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01│├──┼──────┼─────┼──────┼──────┼────┤│002│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02│├──┼──────┼─────┼──────┼──────┼────┤│003│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04│├──┼──────┼─────┼──────┼──────┼────┤│004│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05│├──┼──────┼─────┼──────┼──────┼────┤│005│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06│├──┼──────┼─────┼──────┼──────┼────┤│006│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07│├──┼──────┼─────┼──────┼──────┼────┤│007│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08│├──┼──────┼─────┼──────┼──────┼────┤│008│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09│├──┼──────┼─────┼──────┼──────┼────┤│009│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0│├──┼──────┼─────┼──────┼──────┼────┤│010│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1│├──┼──────┼─────┼──────┼──────┼────┤│011│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2│├──┼──────┼─────┼──────┼──────┼────┤│012│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3│├──┼──────┼─────┼──────┼──────┼────┤│013│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4│├──┼──────┼─────┼──────┼──────┼────┤│014│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5│├──┼──────┼─────┼──────┼──────┼────┤│015│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6│├──┼──────┼─────┼──────┼──────┼────┤│016│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7│├──┼──────┼─────┼──────┼──────┼────┤│017│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8│├──┼──────┼─────┼──────┼──────┼────┤│018│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19│├──┼──────┼─────┼──────┼──────┼────┤│019│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0│├──┼──────┼─────┼──────┼──────┼────┤│020│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1│├──┼──────┼─────┼──────┼──────┼────┤│021│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2│├──┼──────┼─────┼──────┼──────┼────┤│022│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3│├──┼──────┼─────┼──────┼──────┼────┤│023│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4│├──┼──────┼─────┼──────┼──────┼────┤│024│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5│├──┼──────┼─────┼──────┼──────┼────┤│025│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6│├──┼──────┼─────┼──────┼──────┼────┤│026│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7│├──┼──────┼─────┼──────┼──────┼────┤│027│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8│├──┼──────┼─────┼──────┼──────┼────┤│028│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29│├──┼──────┼─────┼──────┼──────┼────┤│029│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30│├──┼──────┼─────┼──────┼──────┼────┤│030│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31│├──┼──────┼─────┼──────┼──────┼────┤│031│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32│├──┼──────┼─────┼──────┼──────┼────┤│032│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33│├──┼──────┼─────┼──────┼──────┼────┤│033│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34│├──┼──────┼─────┼──────┼──────┼────┤│034│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35│├──┼──────┼─────┼──────┼──────┼────┤│035│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36│├──┼──────┼─────┼──────┼──────┼────┤│036│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51137│├──┼──────┼─────┼──────┼──────┼────┤│037│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76│├──┼──────┼─────┼──────┼──────┼────┤│038│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77│├──┼──────┼─────┼──────┼──────┼────┤│039│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78│├──┼──────┼─────┼──────┼──────┼────┤│040│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79│├──┼──────┼─────┼──────┼──────┼────┤│041│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0│├──┼──────┼─────┼──────┼──────┼────┤│042│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1│├──┼──────┼─────┼──────┼──────┼────┤│043│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2│├──┼──────┼─────┼──────┼──────┼────┤│044│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3│├──┼──────┼─────┼──────┼──────┼────┤│045│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4│├──┼──────┼─────┼──────┼──────┼────┤│046│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5│├──┼──────┼─────┼──────┼──────┼────┤│047│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6│├──┼──────┼─────┼──────┼──────┼────┤│048│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7│├──┼──────┼─────┼──────┼──────┼────┤│049│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8│├──┼──────┼─────┼──────┼──────┼────┤│050│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89│├──┼──────┼─────┼──────┼──────┼────┤│051│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0│├──┼──────┼─────┼──────┼──────┼────┤│052│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1│├──┼──────┼─────┼──────┼──────┼────┤│053│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2│├──┼──────┼─────┼──────┼──────┼────┤│054│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3│├──┼──────┼─────┼──────┼──────┼────┤│055│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4│├──┼──────┼─────┼──────┼──────┼────┤│056│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5│├──┼──────┼─────┼──────┼──────┼────┤│057│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6│├──┼──────┼─────┼──────┼──────┼────┤│058│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7│├──┼──────┼─────┼──────┼──────┼────┤│059│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8│├──┼──────┼─────┼──────┼──────┼────┤│060│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499│├──┼──────┼─────┼──────┼──────┼────┤│061│101年2月11日│50,000元│101年2月11日│101年2月12日│CH7655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