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期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2案件原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復因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正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