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276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臺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遭冒用人為「乙○○」(聲請書誤植為 林瑞美 )應予更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甲○○於前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乙○○」署押,係用以表示業已收受前開通知單之意,具有收據之私文書性質,而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行為。被告將前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還臺南縣警察局員警,而行使前開偽造之私文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前開偽造署押及私文書係出於同一偽造「乙○○」署押之偽造行為,而被告前開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聲請書援引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諒係贅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被害人關係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臺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