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5月5日起至95年5月28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45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182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