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96號聲請人 彭漢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仲文┌──────────────────────────────────────────────┐│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1年3月15日│22,900元│UA0000000││││公司 江德利 │中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