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朝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朝棟於民國101年7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1年7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01年8月1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20日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賴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