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0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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