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8日│96年12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1200號│97年度偵字第75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675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97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1日│97年4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675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977號││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2日│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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