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3月10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嘉交簡字第319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