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0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拘役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5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該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46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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