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1號
債權人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寶珠 、 徐慶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寶珠、徐慶賢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以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第一類謄本,並釋明依年息10%計息之依據及分別列示請求之管理費、利息之數額,債權人已於114年5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