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彥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彥軒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裁判要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彥軒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即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689號)所處之罰金刑,雖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執行完畢,惟揆諸首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曾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689號、108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5千、7千元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
受刑人黃彥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1│賭博│罰金新臺│106年4月│彰化地檢│彰│107年度簡│108.06.10│彰│107年度簡│108.07.11│彰化地檢108年││││幣1千元│之某日至同│107年度│化│字第1689號││化│字第1689號││度罰執字第217││││(共10次│年6月之某│偵字第40│地│││地│││號(已執畢)││││)│日間│08號│院│││院│││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千元│├──┼───┼────┼─────┼────┼─┼─────┼─────┼─┼─────┼─────┼───────┤│2│賭博│罰金新臺│107年8月│彰化地檢│彰│108年度簡│108.10.30│彰│108年度簡│108.11.19│彰化地檢108年││││幣3千元│13日至同年│107年度│化│字第30號││化│字第30號││度罰執字第338││││(共3次│月23日之某│偵字第11│地│││地│││號││││)│日、107年│853號│院│││院│││定應執行罰金新│││││8月23日至││││││││臺幣7千元│││││同年9月21│││││││││││││日間之某日│││││││││││││、107年9│││││││││││││月21日至同│││││││││││││年11月6日│││││││││││││間之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