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興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7,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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