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 黃献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噯靜┌──────────────────────────────────────────────┐│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徐士和 │三信商業銀行中山分│107年9月27日│109,100元│X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