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何吉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噯靜┌─────────────────────────────────────────────┐│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邱宏駿 │107年7月20日│107年7月20日│40,393元│WG0000000││├──┼─────────┼──────┼──────┼────────┼──────┼──┤│002│邱宏駿│107年9月5日│未載│54,000元│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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